營造業法第3、61條修法通過

 

專任工程人員正名為主任技師

技師受警告3次即停業 5年為限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名稱,長久來嚴重矮化土木技師之專業地位;另與技師懲戒息息相關的營造業法第61條,技師受懲戒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無年限規定,實不合理。

因此,由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導,並與結構技師公會聯合推動修改法令,爰請立法委員提案,循立法程序修正,歷經各公會幹部不斷的努力及拜訪主管官署,向立委諸公請願、溝通與協調,今不負苦心人,草案終於在103年3月14日再度被排入內政委員會審查,也如願在104年1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順利通過。在大家長期努力奮鬥努力與堅持不懈下,最後終於開花結果,確實是一件令人值得慶幸的事。

營造業法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名詞,係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為納入工地主任取代技師或建築師,受聘於丙級營造業而更名的。現營造業法已三讀通過明定技師正名為「主任技師」。其相關條文自第3條起共有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8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61條、第66條及第67條等,共21條需將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主任技師

 

另外,營造業法第61條第4項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技師受警告懲戒,累計3次即應停業,惟無年限規定,極不合理,第4項爰比照本法第56條第2項:「營造業於5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修訂為「營造業主任技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5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修法過程雖遭遇諸多困境,但所幸結果是圓滿的!很欣慰在本會期結束前順利三讀通過。期間要感謝陳其邁、林滄敏等立委的提案,以及張慶忠立委、陳超明立委、費鴻泰立委、李慶華立委、民進黨洪副秘書長、台聯林秘書長、傅縣長、黃縣長、張森鴻議員與三黨黨團的支持,始得修法順利成功。由衷感謝內政部陳次長及政府機關與立委諸公能體察目前營造業法部分法令不合理之事實,同意通過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之正名及第61條警懲戒無年限之修正。

營造業法第3條的修正通過,技師將更有執業尊嚴,社會大眾易於分辨,避免與其他工程人員混淆,更能彰顯主任技師之專業資格及地位。

營造業法61條通過技師受警告3次處分以5年為限,符合立法平等原則及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的規定,技師若面對懲戒事由,工作權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這兩條法案的修正能三讀通過,實在是相當不容易,天佑技師。大家除了高興與喜悅外,未來我們還有更遠的路要走,團結是我們最大的力量,願保持如此初衷,讓我們土木與結構技師繼續攜手向前走,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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