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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2006年5月25日 -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府法規字第0950081037號令發布修正第2條條文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九十四年度) 2006年5月2日
- 法規 權益/自治條例/其他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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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計畫 相關法令篇
篇次 | 法令名稱 | 法令層級 | 主管機關/依據 | 發布法令最新修正日期文號 |
1 | 水土保持法 | 法律類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華總一字第09200235601號令增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2 |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條例 | 法律類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令修正 |
3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法規命令 |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 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51843044號令修正 |
4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共二十六種 | 法規命令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 96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格式 |
5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 法規命令 |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 一、在直轄巿或縣(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95年4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050號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檢核表」等2種格式 |
6 |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 |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發布 |
7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法規命令 | 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經齊部經(85)水字第85280530號、教育部台(85)體(三)字第85007832號、國防部(85)鐸鎮字第0804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69451號會銜令。 |
8 |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法規命令 |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並應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
中華民國92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01944號令修正;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 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 |
9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標準 | 法規命令 |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 |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88118880號令修正 |
10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法規命令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 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
95年12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4242號令修正評鑑項目及配分表 |
11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法規命令 |
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90農水保字第901856207號令 |
12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法規命令 |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所稱管理機關,係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水保字第891870747號令修正。 |
13 |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法規命令 |
土石流災害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土石流災害發生後,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064號令修正 |
14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本查定工作,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及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9078號函修正 |
15 |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二七四六次院長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提「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裁示,山坡地超限利用的徹底解決,請各相關機關全力配合執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3年10月25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602號修正 |
16 |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農委會為主管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農委會林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9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32號內政部91年9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24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1年9月11日台(九一)原民地字第9151832號 |
17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本基金以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為管理機關,依據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種類、項目、金額編製預算、決算。 |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940號令修正第十九點 |
18 |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043號令訂定 |
1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3月2日農秘字第0940075148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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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政策推動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體理監事肩任各地方技師公會的使命,持續在立法院推動土木相關法令的立法及修法,同時也積極拜會各級政府及地方首長,進行溝通協商及民意奧援;近期政策推動有下列:
推動「土木工程法」 | |
推動「水保法第14之1條」修正 | |
推動「專任工程人員正名主任技師」 | |
抵制「營造業法第7條」修正 | |
推動「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1修正草案」 | |
修正「營造業法第40條第2項-技師請假問題」 | |
修正「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 |
抵制「 景觀法草案」 |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修法 | |
水保法第6條修改及刪除第6之1條-加入結構技師 | |
建築物耐震評估案 | |
施工作業場所危險評估可委由專業機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