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案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第8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第10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第 1 條 |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24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案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3 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彙集國內外工程法案相關資訊。 |
第 4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15-19人,提名1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3位理事擔任副召集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推薦3位會員、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各推薦2位會員、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各推薦1位會員組成;所有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餘員額視需要由理事長聯席會同意後提報。 |
第 5 條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任期中理事會得經決議改組本委員會或改聘召集人及委員。 |
第 6 條 | 本委員會任務之執行,應受理事會督導及監事會監察;本委員會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
第 7 條 |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間並得召開臨時會議。除緊急會議外,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
第 8 條 |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理事長得指派委員召集之。 |
第 9 條 | 除經本委員會決議召集組成之任務小組會議外,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為決議,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任務小組為本委員會之幕僚組織。 |
第10條 |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如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議,視同自動辭職,並由委員會主動報請理事會予以解聘;除因公外,其有請假2次者,以1次缺席認定之。理事會得隨時請原推薦公會補實委員缺額。 |
第11條 | 本委員會會議所決議事項屬一般性者,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其他決議事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
第12條 |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如遇特殊需要得以專案報請理事會同意辦理後核付之。 |
第13條 |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8屆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
焦點政策推動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體理監事肩任各地方技師公會的使命,持續在立法院推動土木相關法令的立法及修法,同時也積極拜會各級政府及地方首長,進行溝通協商及民意奧援;近期政策推動有下列:
推動「土木工程法」 | |
推動「水保法第14之1條」修正 | |
推動「專任工程人員正名主任技師」 | |
抵制「營造業法第7條」修正 | |
推動「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1修正草案」 | |
修正「營造業法第40條第2項-技師請假問題」 | |
修正「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 |
抵制「 景觀法草案」 |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修法 | |
水保法第6條修改及刪除第6之1條-加入結構技師 | |
建築物耐震評估案 | |
施工作業場所危險評估可委由專業機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