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案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第8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第10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第 1 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24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案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彙集國內外工程法案相關資訊。
2、工程相關法案之研究、推廣及交流。
3、協助政府增修有關土木技師權益之法案。
4、章程修訂及與會員公會分工、執行等之研修。
5、辦理政府及民間工程法案相關委託研究案。
6、有關本會永續發展工作制定及推動。
7、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19人,提名1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3位理事擔任副召集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推薦3位會員、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各推薦2位會員、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各推薦1位會員組成;所有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餘員額視需要由理事長聯席會同意後提報。
第 5 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任期中理事會得經決議改組本委員會或改聘召集人及委員。
第 6 條 本委員會任務之執行,應受理事會督導及監事會監察;本委員會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間並得召開臨時會議。除緊急會議外,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理事長得指派委員召集之。
第 9 條 除經本委員會決議召集組成之任務小組會議外,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為決議,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任務小組為本委員會之幕僚組織。
第10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如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議,視同自動辭職,並由委員會主動報請理事會予以解聘;除因公外,其有請假2次者,以1次缺席認定之。理事會得隨時請原推薦公會補實委員缺額。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所決議事項屬一般性者,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其他決議事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12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如遇特殊需要得以專案報請理事會同意辦理後核付之。
第13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8屆起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