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工程技術暨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第8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第10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第 1 條   本組織簡則依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24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程技術暨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土木工程技術發展及推廣學術活動。
2、研擬及推廣土木工程技術、災害防救與耐震能力評估相關之規範或標準。
3、辦理各項土木建築工程委託研究案及審查案。
4、蒐集、研擬及推廣國內外土木建築工程新工法及新材料之評鑑、審查、研究及推廣。
5、土木科技師執業範圍內各項評估、規劃、調查、設計、施工、維護等相關書表之研議與修訂。
6、辦理國內外土木工程相關技術研討會。
7、出版土木工程技術期刊或其他技術性刊物。
8、研擬「國際及學術交流經費補助辦法」或相關辦法有關事項。
9、辦理海峽兩岸間之交流。
10、辦理災害防救技術發展及推廣學術活動。
11、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15人,提名1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3位理事擔任副召集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各推薦1位會員組成;所有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餘員額視需要由理事長聯席會同意後提報。
第 5 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且得連任;任期中理事會得經決議改組本委員會。
第 6 條 本委員會任務之執行,應受理事會督導及監事會監察;本委員會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間並得召開臨時會議。除緊急會議外,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理事長得指派委員召集之。

第 9 條

除經本委員會決議召集組成之任務小組會議外,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為決議,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任務小組為本委員會之幕僚組織

第10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如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議,視同自動辭職,並由委員會主動報請理事會予以解聘;除因公外,其有請假2次者,以1次缺席認定之。理事會得隨時請原推薦公會補實委員缺額。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所決議事項屬一般性者,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其他決議事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12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如遇特殊需要得以專案報請理事會同意辦理後核付之。
第13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8屆起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