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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經「土木技師」負責之工程,其品質方可確保,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才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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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12.14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並自94.07.01起施行,詳細內容可至本會參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道陸挖掘許可案件簡化作業需要須檢附資料一覽表詳細內容可至本會參閱。
有關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免接受工程會品管訓練,即可單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人員」,詳如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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